(2015)河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王树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