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路利平、闫改菊与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利平,闫改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原行初字第17号原告路利平。原告闫改菊。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延臣任主任。原告路利平、闫改菊诉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利平、闫改菊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娄凤霞审判员 乔向阳审判员 娄彦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