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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路利平、闫改菊与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利平,闫改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原行初字第17号原告路利平。原告闫改菊。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延臣任主任。原告路利平、闫改菊诉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利平、闫改菊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娄凤霞审判员  乔向阳审判员  娄彦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