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张德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张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六安市。代表人:杨林,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德祥,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生,住六安市金寨县。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作出(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1118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德祥所有的皖N×××××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