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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张德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张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六安市。代表人:杨林,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德祥,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生,住六安市金寨县。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作出(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1118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德祥所有的皖N×××××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