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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祥亮与赖桂锋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亮,赖桂锋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王祥亮,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上犹县,被告赖桂锋,男,汉族,农民,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亮诉被告赖桂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赖桂锋付清了原告王祥亮窗帘款1900元,原告王祥亮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亮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亮撤回对被告赖桂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赖桂锋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维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丕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