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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鸣球与被执行人郭琪、杨美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鸣球,郭琪,杨美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祝鸣球,男,汉族,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花园五村。被执行人:郭琪,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金顺园商住小区。被执行人:杨美灵,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金顺园商住小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祝鸣球与被执行人郭琪、杨美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9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美灵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四号街坊金顺园商住小区房产一处、被执行人郭琪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四号街坊金顺园商住小区,所���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四号街坊金顺园商住小区房产一处。担保人陈芊帆提供其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担保人王小栋提供其所有的本田CRV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申请执行人祝鸣球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150000元存款。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祝鸣球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 小 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