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郭启翠与彭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启翠,彭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郭启翠被告彭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启翠与被告彭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启翠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启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启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启翠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