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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4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钟山益与芜湖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山益,芜湖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44-2号申请执行人:钟山益,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4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10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