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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贞贞与北京巴厘巴厘库美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贞,北京巴厘巴厘库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李贞贞,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瑞楠,北京履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巴厘巴厘库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1号楼二层206、207、208室,注册号110108013656377。法定代表人李克龙,经理。原告李贞贞与被告北京巴厘巴厘库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厘巴厘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贞贞之委托代理人邢瑞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巴厘巴厘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贞贞诉称,我于2013年3月20日入职巴厘巴厘库公司,从事足疗技师工作。因巴厘巴厘库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故我于2013年8月31日向巴厘巴厘库公司提出辞职。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巴厘巴厘库公司支付我:1、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3、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巴厘巴厘库公司承担。巴厘巴厘库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李贞贞主张其于2013年3月20日入职巴厘巴厘库公司,从事足疗技师工作,2013年8月31日离职;2013年9月12日再次入职巴厘巴厘库公司至2014年1月离职,月工资2800元加提成,每月分两次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巴厘巴厘库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证明上述主张,李贞贞并提交银行明细予以佐证。经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运管理部查询,王镝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李贞贞款项的时间及数额情况如下:2013年4月11日1770元、2013年4月26日1539元、2013年5月10日2463元、2013年5月25日2558元、2013年6月12日2136元、2013年6月25日2520元、2013年7月10日2716元、2013年7月25日2697元、2013年8月12日3711元、2013年8月25日2455元、2013年9月10日2374元、2013年9月26日2602元、2013年11月26日1169元、2013年12月25日2032元、2014年1月10日2338元、2014年1月25日3450元、2014年2月10日2892元、2014年2月26日3326元。李贞贞主张其实发工资情况如下:2013年4月11日、26日两笔发放的为2013年3月工资;2013年5月10日、25日两笔发放的为2013年4月工资;2013年6月12日、25日两笔发放的为2013年5月工资;2013年7月10日、25日两笔发放的为2013年6月工资;2013年8月12日、25日两笔发放的为2013年7月工资;2013年9月10日、26日两笔发放的为2013年8月工资。就劳动关系解除一节,李贞贞主张其要求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入职之时至2013年8月31日第一次离职期间的补偿金。为证明离职情况,李贞贞并提交辞职信予以佐证,辞职信载明:“因为家里有事急需我回家解决,不知道什么时间解决完,所以现在向公司提出辞职回家。李贞贞2013年8月31日”。李贞贞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未就加班情况提交相应证据。另查,巴厘巴厘库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王镝。2014年6月,巴厘巴厘库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克龙。李贞贞以要求巴厘巴厘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该委裁决驳回李贞贞的申请请求,李贞贞不服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银行明细及查询结果、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京海劳仲字(2014)第3915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巴厘巴厘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巴厘巴厘库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贞贞规律性支付款项,上述规律性的付款行为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一般情形,现巴厘巴厘库公司未到庭进行解释,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认定李贞贞与巴厘巴厘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巴厘巴厘库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入职时间及停止工作时间负有举证责任,现巴厘巴厘库公司未就李贞贞的入职时间及停止工作时间举证,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李贞贞关于工资支付周期的陈述及实际支付情况,本院采信李贞贞于2013年3月20日入职巴厘巴厘库公司,并于2013年8月31日离职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巴厘巴厘库公司未与李贞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李贞贞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289元。就劳动关系解除一节,李贞贞因个人原因向巴厘巴厘库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其要求巴厘巴厘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贞贞主张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加班,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巴厘巴厘库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贞贞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日至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万三千二百八十九元;二、驳回李贞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巴厘巴厘库美容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巴厘巴厘库美容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十元(李贞贞预交五元),由北京巴厘巴厘库美容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鹏人民陪审员  孟秀文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艳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