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合健矿业有限公司,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陈剑旋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初字第2287号自诉人厦门合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汪中阳,总经理。自诉人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汪连代,总经理。被告人陈剑旋,住晋江市。自诉人厦门合健矿业有限公司、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陈剑旋犯侵占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经审查,自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剑旋侵占其所述的共计20张银行承兑汇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厦门合健矿业有限公司、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玲玲审 判 员 柯丽专代理审判员 林雪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颜文颖附法律、司法解释适用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三百零一条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