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通贵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蔡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通贵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蔡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161号原告重庆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龙华大道186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3418-4。法定代表人李元兴,董事长。被告重庆市通贵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龙华大道1862号。法定代表人韩小辉。被告蔡磊,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通贵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蔡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和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