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解峰渤与解军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33号原告解峰渤。被告解军平。原告解峰渤诉被告解军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胜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峰渤、被告解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3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邻居劝解。随后被告上自家屋顶用砖头将原告家屋顶砸坏,且拒绝对此作出赔偿。原告家屋顶为四块彩钢棚构成,长约2.3米,宽约4米,建于2013年,当时买材料花费600多元,人工费约500元,沙子及水泥几十元钱。彩钢板现被砸坏3块,只有1块能用,但若修复必须将四块全部拆掉更换。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屋顶原状,或赔偿损失3000元。被告辩称,事发经过属实,起因是原告用石头堵了被告家的门,还踢坏了被告家大铁门,当天打架和砸屋顶的事派出所也已经处理过。被告确实用砖头砸过原告家屋顶,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失。原告请求的数额太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2014年8月13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原告动手打了被告,被告遂向原告家厨房屋顶扔砖头,造成原告屋顶受损。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其恢复屋顶原状,或赔偿损失3000元。审理中经勘察,位于新一村原告解峰渤家院子东边有一间用彩钢板做屋顶的厨房,彩钢板长约4米,宽约2米。靠南边的彩钢板完好无损,中间及靠北的彩钢板表面不平整,有被砸过的痕迹,留有一些小坑。庭审中,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勘察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用砖头将原告家房屋顶上的彩钢板砸伤,侵害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对该处彩钢板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以被告赔偿损失,由原告自行恢复为宜。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诉请的修复彩钢板的数额过高,双方对彩钢板的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原、被告均不申请进行相关司法鉴定,要求法院按照市场价格及实际损失处理。本院根据目前市场价格酌情认定原告解峰渤房屋损失500元,由被告解军平予以赔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被告解军平赔偿原告解峰渤房屋损失500元。被告解军平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峰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