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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01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代银中诉被告驻马店漫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尹亚非、俞云枫、俞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银中,驻马店漫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尹亚非,俞云枫,俞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01376-1号原告代银中,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驻马店漫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俞云壘。被告尹亚非,男,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俞云枫,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俞召,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银中诉被告驻马店漫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尹亚非、俞云枫、俞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银中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驻马店漫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舆县产业集聚区南区A号地西侧的厂房进行保全,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平舆县新舆大道中段西侧的房产(平舆县房权证字第201011**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驻马店漫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舆县产业集聚区南区A号地西侧的厂房进行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办理过户手续。二、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平舆县新舆大道中段西侧的房产(平舆县房权证字第201011**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张文萍审判员  于素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