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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颖与被告王思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王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902-1号原告:张颖,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东大街25号。被告:王思国,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五里墩行政村五里墩村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与被告王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颖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思国所有的鲁Rxxx**号“思威”牌小型轿车,并提供案外人贾炳林所有的鲁Rxxx**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思国所有的鲁Rxxx**号“思威”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