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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434号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余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林,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祝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