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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48、4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嘉洁洗涤厂与谢丽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丽嫦,广州市白云区嘉洁洗涤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48、4149号上诉人【原审(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568号案被告、569号案原告】:谢丽嫦,住广东省。被上诉人【原审(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568号案原告、569号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嘉洁洗涤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志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谢丽嫦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568、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两案过程中,上诉人谢丽嫦又以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丽嫦撤回上诉。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均由上诉人谢丽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桂芳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