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海法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荣海运新加坡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长荣海运新加坡公司[EvergreenMarine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675号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方曼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黄安华,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展,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荣海运新加坡公司[EvergreenMarine(Singapore)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Singapore)。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荣海运新加坡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35.83元,减半收取2567.92元,由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常维平审判员  李立菲审判员  翟 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