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于某某,��,汉族,住抚松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