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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坪商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阚兴寨与阚兴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兴寨,阚兴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商初字第205-1号原告:阚兴寨,城镇居民。被告:阚兴早,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阚兴寨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价值30125元的财产猪栏、仔猪以及榨油机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阚兴早所有的价值30125元的财产猪栏、仔猪以及榨油机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人民陪审员  罗永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