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邹向竞,陈佩捷与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向竞,陈佩捷,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向竞,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邹道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邹向竞父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佩捷,女,汉族,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石富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发,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韦,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营业场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号。负责人:彭佐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古城,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再审申请人邹向竞、陈佩捷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松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曲江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邹向竞、陈佩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王红英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