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相启诉被告兰永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相启,兰永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吴相启,男,汉族,1967年生,住清丰县。被告:兰永栓,男,汉族,1964年生,住清丰县。原告吴相启诉被告兰永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未查询到被告兰永栓,被告兰永栓下落不明,且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相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旭栋审判员  曹新景陪审员  刘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高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