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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行审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某、丁某某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夏行审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廖亮,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恒、郭俭省,夏邑县车站镇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11月82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组。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刘某某之妻。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4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4)CZ00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征收刘某某、丁某某社会抚养费共计43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征收决定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刘某某、丁某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自动履行夏人口征字(2014)CZ00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学献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孙 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