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明娟等五人与沈建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云,杨天录,马桂花,徐明贵,徐明娟,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窗体底端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徐万云,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申请执行人杨天录,男,194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彭阳县。申请执行人马桂花,女,194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彭阳县。申请执行人徐明贵,男,200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平罗县。申请执行人徐明娟,女,200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沈建华,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大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沈建华在银行存款1023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宁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