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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宿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05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宿某,驾驶员。1998年12月9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单辉,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宿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宿某及其辩护人单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宿某驾驶载有8名乘员(车厢内载有4名乘员)的冀B×××××轻型普通货车沿昆山市开发区微山湖路由东向西直行通过蓬溪北路路口时,车辆车身右侧中前部与沿蓬溪北路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路口的由李某甲驾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前部发生碰撞,致使冀B×××××轻型普通货车侧翻,车厢内乘客徐某乙、吕某、李某乙、李某丙甩出车外,造成被害人徐某乙当场死亡,被害人吕某、李某乙、李某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另查明,被告人宿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宿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宿某的雇主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乙近亲属人民币650000元,被害人徐某乙近亲属对被告人宿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宿某雇主积极支付被害人吕某、李某乙、李某丙医疗费用,被害人吕某、李某乙、李某丙对被告人宿某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证人赵某、孙某甲、李某甲、沈某、孙某乙、徐某甲、宁某、王某的证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监控录像,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表,委托书,收条、谅解书,呼气酒精检测记录单、检测笔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信息,车辆登记情况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沧州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查获报告,身份信息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宿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宿某的雇主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乙近亲属经济损失及其他伤者医疗费用,被害人徐某乙近亲属及其他伤者对被告人宿某行为表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宿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宿某系自首,且事后由其雇主对被害人徐某乙近亲属、被害人吕某、李某乙、李某丙进行赔偿,被害人徐某乙近亲属、被害人吕某、李某乙、李某丙对被告人宿某均表示谅解,由此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国家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