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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执委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易某某、帅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帅某某,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委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帅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第三人黄某某,女,汉族。易某某、帅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奉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第三人黄某某系付某某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执行人付某某之妻黄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某某、黄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2000元整或查封、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丽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