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勤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江安县玉丰蚕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勤军,四川江安县玉丰蚕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宁勤军,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被执行人四川江安县玉丰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法定代表人唐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勤军申请执行四川江安县玉丰蚕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案字(2014)112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江安县玉丰蚕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江安县夕佳山镇的房屋及土地以及创艺系列自动循环热风烘茧机一台[型号:创艺20(QS)]已移送本院技术室对外委托评估拍卖,但评估拍卖尚需时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案字(2014)1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方明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