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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刑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许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许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刑初字第01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8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8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魏磊,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0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0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爱东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被告人朱某乙的辩护人魏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告人朱某丙商量,以营利后对半分的方式,于2014年1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期间,由朱某丙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拍拍乐园”电子游戏机二台,放置在距离滨海县滨海港中心小学59米远的福润万家购物中心内,供他人赌博渔利。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告人许某商量,于2014年5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期间,由被告人许某放置一台“水果王三代”游戏机、一台“大白鲨”游戏机在福润万家购物中心内,供他人赌博渔利。2014年5月,被告人朱某乙加入福润万家购物中心,成为该购物中心的股东,负责购物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继续放任上述四台游戏机在该超市内供他人赌博。经盐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上述四台赌博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丙、徐学东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许某、被告人朱某乙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丁、温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滨海县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盐城市公安局(盐)公机认定字(2014)第33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许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学校附近的超市中放置赌博游戏机四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丙、徐学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许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朱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乙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短、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建议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有被告人朱某乙及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证实,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善良风尚,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朱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公安机关扣押的二台“拍拍乐园”游戏机、一台“水果王三代”游戏机和一台“大白鲨”游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飞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政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