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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文、刘凤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文,刘凤莲,乔三虎,魏四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文。被执行人刘凤莲。被执行人乔三虎。被执行人魏四在。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望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文、刘凤莲、乔三虎、魏四在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魏文、刘凤莲、乔三虎、魏四在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文、刘凤莲、乔三虎、魏四在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文、刘凤莲、乔三虎、魏四在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文、刘凤莲、乔三虎、魏四在银行存款9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群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