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李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李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638号中行大楼,组织机构代码:48919860-5。负责人邓方瑞,行长。委托代理人邵巧燕、李良友。被告李迎春,女,1980年2月5日,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李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9元,减半收取338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