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苏州中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中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610204.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卫辉审判员 查建宁审判员 周昌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夏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