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国胜与林民强、黄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胜,林民强,黄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021-1号原告黄国胜。被告林民强。被告黄艳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胜诉被告林民强、黄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胜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林民强、黄艳芬名下价值人民币968050元的财产,并提供下列担保:1、原告黄国胜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西路3号世贸商城2号楼2-D-单元2107号房;2、担保人黄雪梅与原告黄国胜共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号富宁新兴苑9栋1单元0301号房;3、担保人黄红卫与原告黄国胜共有的位于南宁市桃源路51号7栋4单元10号房。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国胜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黄国胜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西路3号世贸商城2号楼2-D-单元2107号房。2、查封担保人黄雪梅与原告黄国胜共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号富宁新兴苑9栋1单元0301号房。3、查封担保人黄红卫与原告黄国胜共有的位于南宁市桃源路51号7栋4单元10号房。4、查封被告林民强、黄艳芬名下价值人民币96805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