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上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生明诉被告马元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明,马元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上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刘生明,男,1949年1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成录(系原告之女婿),男,1972年9月生,藏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燕,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拦隆口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元录,男,1982年9月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明与被告马元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明以暂时放弃对被告的起诉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生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刘生明负担。审 判 长 圈旭东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甘成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