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诉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河南博苑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