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惠州市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李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惠州市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法务。被告:李某,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云梦县。原告惠州市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实业公司)诉被告李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