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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丙与李某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陇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李某丙,女,汉族,1965年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景国蓉,陇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丁,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亚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