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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邯郸市帜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河北彦霖酒店有限公司、张海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帜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河北彦霖酒店有限公司,张海亮,邯郸市食品集团总公司丰盛商场招待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帜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和平路482号。法定代表人郭治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真,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彦霖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4号。法定代表人周春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明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食品集团总公司丰盛商场招待所。地址:邯郸市和平路30号。负责人郑志英,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系该单位职工。上诉人邯郸市帜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河北彦霖酒店有限公司、张海亮与被上诉人邯郸市食品集团总公司丰盛商场招待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邯郸市帜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河北彦霖酒店有限公司、张海亮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聂洪文代理审判员  宦 伟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