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89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杨绍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2-A号厂房二层D角-3)。法定代表人陈家新。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