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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凤年与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年,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58号原告:赵凤年,女,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何珍,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龙,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应芳,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赵凤年诉被告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祖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