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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民终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抚顺北方化工责任有限公司工人,住抚顺市东洲区。上诉人毛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毛某某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00.00元,由上诉人毛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树魁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茜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