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兰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应俊与陈永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俊,陈永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应俊。被告陈永新。原告诉称,原告承建由被告开发的安徽泾县绿锦世纪新城三期及四期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4年5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98376.7元。以后仅支付了5万元,尚余工程款648376.7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予以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建设工程纠纷一案,被告不是本案所诉建设工程纠纷案的适格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凌 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蒋九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