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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更学与李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更学,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王更学。被执行人李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更学与被执行人李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更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成给付欠款7500元。因被执行人李成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王更学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