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天津华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天津华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114号7号门121、126号。法定代表人宋雅维,董事长。被告天津市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经济开发区聚英路106-21号。法定代表人彭树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天津华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坤钢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雅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坤钢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2015年2月27日上午10点14分通过农行网上银行误将货款汇入被告公司账户。原告与被告均在农行富民路支行开立账户,由于通过工商、税务、银行等各种渠道都无法联系到被告,为保障资金安全2015年2月28日原告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继续多方寻找被告,但仍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66340.4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1张,付款方为天津华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天津市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入账日期2015年2月27日,金额266340.4元,交易用途为货款。证明原告误将货款266340.4元汇入被告账户。2、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1张,付款方为天津华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天津市利德隆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入账日期2015年2月27日,金额266340.4元,交易用途为货款。证明原告当天又另向天津市利德隆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汇入货款266340.4元。3、天津市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复印件1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树利,公司地址为天津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聚营路106-21。4、彭树利的身份信息表复印件1张。被告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2月27日上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雅维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将货款266340.4元转账给天津市利德隆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由于此前原告曾与被告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故原告的网银中仍留存有被告的账户信息。宋雅维在进行转账操作时,因被告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利德隆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名称相似且账户信息相邻,宋雅维错误地将被告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的账户点击为收款人,并将款项转入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账户内。转账成功后宋雅维就发现转账有误,当即与被告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原法人联系,才得知公司已转让给彭树利,原告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因原告始终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现被告账户内存款已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冻结。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案中,原告华坤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生意往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雅维操作时误将钱款汇入被告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账户,被告由此取得的钱款构成不当得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266340.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滨海德隆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天津华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66340.4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8元、保全费18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0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王伟红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正勇速 录 员 郝建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