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章金元与章金元、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章金元,程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149号原告: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新福。委托代理人:应祖庆。被告:章金元。被告: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金元、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永康市世通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