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千法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公司与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千法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理事长。被执行人柳宝杰,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被执行人柳宝贵,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王应军,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千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19261元,共计319261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7月10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995元、申请执行费4690元,并承担从2012年7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执行中仅被执行人王应军履行案件款2000元,柳宝杰、柳宝贵及其家属均外出多年下落不明。2013年10月17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15日本院在专项执行活动中,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中,依法冻结并扣划柳宝贵在信用社存款843元,王应军交来2500元,共计执行3343元,申请人已经领取。同时查明:1、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在金融机构再无存款;2、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在房管部门无住房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系亲兄弟,其常年不在老家居住,原籍仅有共有的院落一处,土房三间,在外打工为生,下落不明;6、被执行人王应军虽是农行干部,负债较多,工资仅够维持生活。我院将四查情况及时反馈申请人,其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费4690元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柳宝杰、柳宝贵、王应军应给付申请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除已执行5343元外)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