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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剑与蒋家群、夏程武、夏秋琰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蒋家群,夏程武,夏秋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402-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刘剑。被申请人蒋家群。被申请人夏程武。被申请人夏秋琰。关于刘剑与蒋家群、夏程武、夏秋琰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执保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家群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号*幢**层*单元**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蒋家群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家群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号*幢**层*单元**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