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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蒙海军与龙通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海军,龙通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蒙海军。被执行人龙通祥。本院在执行蒙海军申请执行龙通祥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龙通祥已按协议内容当庭兑现5000元,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终结凤山县人民法院(2015)凤法执字第3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龙通祥于2015年6月16日提前将余下的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14193.38元交至本院执行专用账户。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3)凤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龙通祥已经履行完毕。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山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帮权审判员  黄升开审判员  罗 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忠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