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申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申字第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新艳,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很长时间,显然不符合上述(一)、(二)项规定,二审判决书依据上述第(三)项的规定错误判决再审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1万元彩礼款,但被申请人在二审提交的家庭困难证明并未经过再审申请人的质证,被申请人每年在外打工,收入很高,不可能家庭困难。而事实上是再审申请人家庭困难,再审申请人患有宫颈癌,为了治病不仅花光了积蓄,还负债数万元,还要抚养十岁的儿子,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不管不问,导致双方离婚。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再审。被申请人张某辩称,再审申请人说的不属实,被申请人去石家庄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和邯郸市中心医院查过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全是假的,在医院中留存的那个病案号的记录根本不是再审申请人的名字,再审申请人的目的是想快点和被申请人离婚又不退还彩礼款。被申请人婚前给再审申请人的36000万元彩礼款全是被申请人借的,造成被申请人生活特别困难。结婚后四、五天,被申请人就和同村人出去打工挣钱还债,再审申请人却与他人同居,并且把被申请人婚前购买的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家具等物品全部拉走。给付再审申请人彩礼款造成被申请人至今生活非常困难,要求再审申请人退还全部彩礼款及退还拉走的全部物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刘某曾于2012年6月11日向大名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双方一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认可结婚时张某给付刘某彩礼款3万元及首饰款6000元,关于是否应返还彩礼款,因双方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且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二审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给付彩礼款的数额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判决刘某酌情返还张某1万元彩礼款并无不当。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