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刑一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钟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刑一终字第17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月23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玉文,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和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钟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2月6日晚上11时28分许,被告人钟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粤TEXX**号小汽车(临时号牌:粤T6XX**)至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宝源市场路口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自行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苏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钟某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符合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钟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8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钟某驾驶汽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苏某某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在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未经人行横道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已赔偿被害人苏某某家属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样抽取及送检经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资料、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人刘某伍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钟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诉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2.钟某有自首情节;3.钟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请求二审对上诉人钟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某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钟某案发后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及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等情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并无不当,且上诉人钟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主观恶性较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并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对上诉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钟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钟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昶洁审 判 员 肖志锋代理审判员 吴楚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