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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宝清诉葫芦岛金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清,葫芦岛金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杨保清,男,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荒地镇东荒地村。被执行人葫芦岛金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迪,系该公司经理。地址辽宁省绥中县。申请执行人杨保清诉葫芦岛金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葫芦岛金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行执字第00378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