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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梧刑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培智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培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610号罪犯李培智,原。现在梧州监狱服刑。广西藤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藤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李培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李培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梧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锡铭、代理检察员麦一凡,刑罚执行机关代表覃英桓、刘金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培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李培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李培智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李培智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照执行机关提请的建议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培智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93.59分。罪犯李培智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培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培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0月18日止),原处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经耀审判员  严家鹏��民陪审员王妍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权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