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6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627-2号原告:范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13日报称的黄某某被诈骗案被冀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韩志昭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李其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