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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6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627-2号原告:范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13日报称的黄某某被诈骗案被冀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韩志昭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李其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学兰 搜索“”